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27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韋賜餘 被告 潘佳岑
潘世俊 封文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惠雯┌────────────────────────────────┐│附表(100年度基小字第127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1│15,492元│1.61%│自99年12月21日│自100年1月22日起至│││││起至100年6月1│清償日止,逾期在6│││││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2.75%│自100年6月2日│6個月以上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列利率20%計算│├──┼──────┼────┼───────┤││2│24,999元│同編號1│同編號1││├──┼──────┼────┼───────┤││3│25,125元│同編號1│同編號1││├──┼──────┼────┼───────┤││4│22,055元│同編號1│同編號1││├──┴──────┼────┴───────┴─────────┘│總計87,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