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致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致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雷致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而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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