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29號聲請人 余笠 均聲請人 陳欣怡 聲請人 蘇宥霖 相對人 蘇美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美玲於民國105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5月2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5月3日,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之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蘇美玲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覆鼎金│覆鼎金一│675│建│1,714│10000分之150│││││││││││├─┴────┴────┴────┴────┴────────┴─┴──────┴────────┤│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10475│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67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八層:64.5│陽台:16.9│全部│││││9層樓房│九層:48.67│雨遮:1.24││││├───────────────┤│合計:113.17││││││鼎中路718號八樓│││││││││││││├─┴───┴───────────────┴──────┴───────┴──────┴────┤│備註:共有部分: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10529建號,面積4,274.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