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85號聲請人 羅醇柱 受選任人 吳麗琼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黃竹娘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吳麗琼為被繼承人黃竹娘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竹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竹娘(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中市○○區○○里○○路○○巷○○號)於104年12月4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身份證正反面、戶口名簿、舊式手抄本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均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且被繼承人死亡後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據本院函請臺中市石岡區戶政事務所供被繼承人黃竹娘之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資料,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到院參辦,經上開機關覆以被繼承人無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已死亡,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於105年3月14日具狀推薦由地政士吳麗琼(女、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吳麗琼之、臺中市地政士開業執照、身份證正反面(均影本)等在卷可稽,吳麗琼亦於105年3月31日據狀表示同意,茲審酌吳麗琼具地政士執照,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其本身亦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又查無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是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吳麗琼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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