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