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五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指出被告製作及行使該等文件之證明方法。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係規定於該法第一編總則第十二章證據之章節中,而簡易程序則規定於同法第七編,依法律體例解釋於簡易程序中自有上開條文之適用。而所謂指出證明之方法,除表明所擬使用之證據外,並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連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不實記載帳冊罪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提出被告之自白、證人 游文珍 於偵查中證述,及告訴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九四○○八六八二八號函、內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台內警境 愛岑 字第○九四○一三○七四四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收據、和解書、檢舉書各乙份等為證。
三、然查:聲請人指訴被告擔任輝弘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為輝弘公司)負責人,明知告訴人游文珍於八十八年間並未在該公司任職領薪,竟於八十八年申報該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製作告訴人名義之輝弘公司薪資清冊,並記載給付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五千一百三十八元薪資之不實事項,並於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為上開不實之登載,製作該公司八十八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將上開不實之薪資虛列為該公司之費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逃漏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固據被告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之指訴合致,惟:
㈠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自白上開虛列薪資據以申報之犯行,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述薪資清冊、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八十八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於證據方法之指明及提出已有欠缺。而觀之告訴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其上固記載告訴人於八十八年度自輝弘公司獲取一百三十萬五千一百三十八元之收入,惟其所得類別明載為「營利」(即營利所得)而非「薪資」,自與聲請人所指被告虛列告訴人薪資之犯行無關連性,而不得為是項行為之證據方法。是被告自白並無其他輔助證據可察其確與事實相符,尚不足資為其上開犯行之證明。
㈡另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輝弘公司僅於七十九年度至八十五
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八十八年度亦未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至於游文珍八十八年度經核定之一百三十萬五千一百三十八元收入,係屬累積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所得,並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區國稅北縣一字第第○九五一○三二六二六號函及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北縣二字第第○九五○○一九四九九號函存卷足稽,尤難認告訴人經核定之上開收入係被告虛列薪資所致。
㈢此外聲請人送交之卷證亦無任何其他資料可資為被告虛列薪
資並據以申報犯行之證明方法,僅依聲請人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上開犯罪之可能,本件聲請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容有未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原指出之證明方法既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一│輝弘工程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薪資清冊│├───┼──────────────────────┤│二│輝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游文珍八十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輝弘工程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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