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立遺囑人乙○○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由立遺囑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
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遺囑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
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生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代筆遺囑方式預立遺囑,表示願將名下房屋坐落: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贈予聲請人甲○○,並有見證人 沈雲瑩 、 李玉真 及 陳明珠 等三人在場見證,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以九十五年度北院認字第○一○○○○一一六號認證在案。嗣因遺囑人乙○○業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死亡,惟上開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而其繼承人亦不明,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後段規定,聲請鈞院指定代書丙○○為遺囑執行人等語。並提出乙○○遺囑影本、戶籍謄本、認證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丙○○(女、民國
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遺囑人乙○○之遺囑執行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