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案,編號8、9所示之罪刑,亦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7至8所示之詐欺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1個月內所犯,犯罪時間尚屬密接,各自犯罪行為獨立性非高,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及受刑人具狀表示其已知錯,請求考量罪刑相當性而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22日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7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45號109年度簡字第224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7日109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45號109年度簡字第224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30日110年1月22日備註編號1至5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5日108年8月10日109年2月5日至109年2月11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3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1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62號110年度竹簡字第59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96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5日110年8月13日110年1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62號110年度竹簡字第59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964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23日110年9月23日111年2月9日備註編號1至5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9月2日108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4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498、4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47號110年度簡字第754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1年4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47號110年度簡字第754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1日111年5月6日備註曾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