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麥慧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麥慧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慧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麥慧君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編號2至4、編號5至7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判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判決及108年度訴字第413、
862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11月、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附表:受刑人麥慧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0月10日(共│107年10月9日(共│107年10月10日│││2次)│2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647號│字第19396、21574│字第19396、21574││││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08年度訴字第2953│108年度訴字第2953││事實審││84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108年度訴字第2953│108年度訴字第2953││判決││86號│號│號││├────┼─────────┼─────────┼─────────┤││判決│109年4月15日│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新北地│字第13038號(編號│字第13038號(編號│││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至4號已定應執行│2至4號已定應執行│││1823號(編號1已定│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396、21574│字第32017號、108│字第32017號、108│││號│年度偵字第1034、47│年度偵字第1034、47││││69號、109年度偵字│69號、109年度偵字││││第3292號│第32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108年度訴字第413│108年度訴字第413││事實審││號│、862號│、862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108年度訴字第413│108年度訴字第413││判決││號│、862號│、862號││├────┼─────────┼─────────┼─────────┤││判決│109年8月11日│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編號│字第12020號(編號│字第12020號(編號│││2至4號已定應執行│5至7號已定應執行│5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017號、108│字第19656、19896│字第3292號│││年度偵字第1034、47│、21363號、108年││││69號、109年度偵字│度偵字第3561、6111││││第3292號│、65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3│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642││事實審││、862號│190、191號│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5日│109年5月5日│109年5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3│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642││判決││、862號│190、191號│號││├────┼─────────┼─────────┼─────────┤││判決│109年6月22日│110年2月22日│109年8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10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0號(編號│助字第653號│字第12680號│││5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