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巷3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台抗字第四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溫 三妹於民國95年4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債務人丙○○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竹商銀)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竹商銀,存續期間自93年3月31日至125年3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新竹商銀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業於95年10月31日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資產信託與聲請人,由聲請人受託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並已辦妥他項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丙○○邀同第三人 陳溫三妹 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3月31日向新竹商銀借款2,500,0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丙○○僅繳納本息至97年6月10日,此後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陳溫三妹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又第三人陳溫三妹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7年5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383660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4月27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52字第8905號函,通知相對人乙○○及債務人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4月4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乙○○;另於98年4月29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丙○○,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東寧││2986│建│││62.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713│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一層:│二層:│││││93.50││││全部│││││東鎮和江│東鎮東寧│加強磚造│46.75│46.75││││││││││││││街487巷9│段2986地│,2層││││││││││││││││弄3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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