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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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陳顗方

被告 林梅茂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15號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林梅茂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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