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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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陳顗方
被告 林梅茂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15號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林梅茂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