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文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