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告 陳王水霜

被告 洪秝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

法官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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