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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