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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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940號原告丙○○
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慶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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