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偵字第198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8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手槍壹支及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717號被告甲○○被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第717號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於98年11月17日判決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槍枝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槍枝認係仿BERE
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研判具有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無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民國97年10月2日刑鑑字第0970138276號槍彈鑑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