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十九號
上訴人 喬建 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維倫 法定代理人 馮輝正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馮輝正為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澤深 ,嗣
變更為馮輝正,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電人字第0000-0000號函附卷足稽。
茲馮輝正聲明承受,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