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更㈠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更㈠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之後應添列「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字樣,原第四項改列為第五項;又理由之據上論結欄改載為「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漏載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理由之據上論結欄亦將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誤載為上訴有理由,並誤引訴訟費用之條文,此等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蔡芳齡法官黃小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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