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輝
       鄧昭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明月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