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
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南投縣○○鄉○○段888、888
  -2、895、895-2、89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000(姓名、年籍應予查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訴外人 劉邦繁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南投縣
  ○○鄉○○段888、888-2、895、895-2、895-3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比例,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
  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本件被告為何人?應具體以書狀記載被告之正確住居所、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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