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登貴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
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重測前)土地
  第一類手抄謄本。
二、被繼承人000(姓名、年籍應予查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被告洪登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
  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本件被告為何人?應具體以書狀記載被告之正確住居所、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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