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謝苙姿
被   告  吳俊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7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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