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黃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40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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