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 告 楊宗欣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民
事起訴狀繕本一件,俾送達被告之戶籍住址以據為計算法定遲延
利息起日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