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簡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郁智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880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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