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潘姿瑾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員補字第2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兩造
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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