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56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璟 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2,9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45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