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東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柏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12,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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