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東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柏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12,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