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碧玉
被 告 王凌 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碧玉
被 告 王凌 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