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碧玉
被   告  王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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