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八八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大安商業銀行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