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告 林宸伃

被告 林靖瑄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宸伃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被告林靖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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