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冠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1

36,74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27,722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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