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詹前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妹 間遷讓房屋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
計算式:7,000元×12個月=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