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張楊飄
代 表 人 張德川
訴訟代理人 張文州
被 告 王張金齊
被 告 王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張金齊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8,710元[52,842元×(40,489/491,260+40,489/491,260
)=8,7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