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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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珮琪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
弄○○號
居彰化縣○○市○○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92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