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54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被   告  楊詞評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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