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許能信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肇治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200元(
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正面鐵架房屋之課
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