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徐國堃
       徐永衛
法定代理人  徐敏珊
被   告  徐美華
       徐美蓉
       徐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徐敏珊與被告徐國堃、徐永衛、徐美華、徐美蓉、徐香妹就被繼
承人 徐古秀 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依附表二所示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分割遺產訴訟固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繼承人全體起訴
或被訴,惟債權人代位繼承人提起分割共有遺產訴訟,自無
再以該繼承人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
民庭庭推總會決定(一)、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第5號提案研討結果可資參酌)。查原告提起本訴
,既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務人徐敏珊(下逕稱其
姓名徐敏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徐古秀滿 之遺產,業據原告
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855號債權憑證
影本1件(附於本院卷第21至24頁)為證。茲據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案號Z0000000000000號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
人徐古秀滿於103年6月11日死亡,全體繼承人有徐敏珊與
被告徐國堃、徐永衛、徐美華、徐美蓉、徐香妹5人(見本
院卷第57頁,下稱被告5人),則原告僅列債務人徐敏珊以
外其餘之繼承人為被告即為適格已足,毋庸將債務人徐敏珊
列為被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5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徐敏珊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6元
,及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原告已取得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855號債權憑證。又被繼承人徐
古秀滿死亡後,被告5人及徐敏珊均為繼承人,共同繼承徐
古秀滿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為實
現債權,欲聲請執行徐敏珊繼承之系爭遺產,惟因與被告5
人公同共有並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無法
進行拍賣,致原告無法受償,又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
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11
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次依民法第242條
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代
位行使其權利,故原告依前引法條代位徐敏珊請求分割系爭
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5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徐敏珊積欠其債務99,976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原
告已對其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07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債權憑證在案,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徐敏
珊及被告5人之被繼承人徐古秀滿所留遺產,徐敏珊與被
告5人為其繼承人,自被繼承人徐古秀滿死亡至今,徐敏
珊仍怠於行使其就上開遺產之分割請求權乙節,已據原告
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徐敏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並據本院向新竹縣新湖地
政事務所調得系爭遺產繼承相關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47至81頁)。被告5人均受合法通知而均未曾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民法第242條本文、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
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
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
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
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
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又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
定。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其對遺產之權利,性質上即
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分割請求權,係在繼承之事
實發生後,基於繼承權而發生,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可供
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應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經查
,本件徐敏珊因繼承而取得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在
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
系爭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
始得進行拍賣,故執行法院須待被告已辦妥遺產分割或由
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
得對徐敏珊所分得部分執行。而原告對徐敏珊之債權未獲
清償,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惟因徐敏珊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
徐敏珊分得部分執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徐敏珊之債權能
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徐敏珊
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對被告5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徐古
秀滿之系爭遺產的必要。是故,原告代位徐敏珊行使系爭
遺產之分割請求權,為有理由。
(三)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
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
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原告得代
位徐敏珊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已如上述,而本件被
繼承人徐古秀滿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現為徐敏珊及
被告5人公同共有,且原告僅為求得徐敏珊分得之應有部
分為強制執行,若採取變價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全部,其
餘被告有喪失共有權之虞,顯非適當之分割方法,本院斟
酌該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
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為適當。
(四)末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第1138條所定之第1順位
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徐敏珊、被告徐國堃、徐美華
、徐美蓉、徐香妹為被繼承人徐古秀滿之子女,渠等為直
系血親卑親屬,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
被告徐永衛(其父親為徐古秀滿之次男 徐國光 ,已於繼承
前死亡)為被繼承人徐古秀滿之孫子女,代位繼承其父親
之應繼分,按諸前揭規定,徐敏珊與被告5人之應繼分應
如附表二所示各為6分之1。
四、綜上所述,原告代位請求徐敏珊及被告5人就被繼承人徐古
秀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被告等因本件分割結果,繼承
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
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而原告之債務人 徐敏刪 應分擔部分即由
原告負擔之,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
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表一:被繼承人徐古秀滿之遺產
┌──┬────┬─────────────┬────┐
│編號│財產種類│內容│權利範圍│
├──┼────┼─────────────┼────┤
│1│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全部│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稱謂│應繼分比例│
├─────┼─────┤
│徐敏珊│1/6│
├─────┼─────┤
│被告徐國堃│1/6│
├─────┼─────┤
│被告徐永衛│1/6│
├─────┼─────┤
│被告徐美華│1/6│
├─────┼─────┤
│被告徐美蓉│1/6│
├─────┼─────┤
│被告徐香妹│1/6│
└─────┴─────┘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稱謂│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原告│1/6│
├─────┼────────┤
│被告徐國堃│1/6│
├─────┼────────┤
│被告徐永衛│1/6│
├─────┼────────┤
│被告徐美華│1/6│
├─────┼────────┤
│被告徐美蓉│1/6│
├─────┼────────┤
│被告徐香妹│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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