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k○○
a○○f○○s○○i○○Q○○辛○○壬○○子○○宇○○m○○F○○E○○e○○Y○○J○○L○○午○○K○○U○○宙○○O○○C○○亥○○戊○○辰○○h○○地○○y○○庚○○戌○凃來節巳○○b○○甲丙○卯○○d○○w○○玄○○X○○丙○○N○○n○○S○○申○○G○○未○○Z○○天○○丑○○M○○q○○己○○A○○V○○乙○○B○○R○○甲○○甲甲○r○○g○○c○○j○○u○○x○○甲乙○丁○○酉○○P○○p○○t○○l○○癸○○o○○z○○寅○○T○○H○○I○○v○○W○○黃○○D○○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揚勝 律師 鍾美馨 律師被告聯捷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丁○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內所示之金額,及各請求金額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否認有何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常業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被告聯捷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丁○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該公司自亦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原告此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國卿法官洪慶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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