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原告 吳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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