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被告1. 游阿昧
訴訟代理人 游采玲
被告3. 簡游椪治
5. 游炳釧
10. 蔡璧如
11. 林福財
12. 林家弘
13. 游聰能
14. 游聰彥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2. 游志成
被告4. 游聰賢
6. 游金輝
7. 游忠景
8. 游任良
9. 游阿泉
15. 游瑞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20元【計算式:(125.95+57.23+52.35+177.64+432.83+109.94㎡)184,000元/㎡63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