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82號

原告 賴漢財

被告 王惠君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