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59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鍾凱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仟 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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