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14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瑞遠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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