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40號原告甲○○被告乙○○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為夫妻,而被告有惡意遺棄之事實向本院提起離婚之訴。惟查,被告於民國94年間離家前,兩造係共同居住在新竹縣○○鎮○○路○○○號,且被告亦在新竹縣○○鎮○○路○○○號住處離家,原告籍雖設於桃園縣○○鎮○○路○○○號,惟兩造婚後從未住過原告戶籍地地址等情,亦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而可認定。準此,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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