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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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423號有關甲○○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7日以95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否認犯行,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