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二、遺產清冊。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