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爵年具保人黃建彰右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建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建彰因受刑人犯重利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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