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肆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10、11、20行關於「93年2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2月29日」。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12行關於「合計5個月又13日,共損失85,833元(25,000×5+25,000÷30×13=85,833,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6個月又10日,共損失158,333元(25,000×6+25,000÷30×10=158,333,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0、21、30行關於「77,361」之記載,應更正為「149,861」。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1行關於「85,833」之記載,應更正為「158,333」。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2行關於「2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3月1日」。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3行關於「5個月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5個月」。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7、28、30行關於「45,371」之記載,應更正為「38,450」。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8行關於「(5+27/30)」之記載,應更正為「5」。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二)即第9頁第29、30行;(五)即第11頁第31行關於「122,732」之記載,應更正為「188,311」。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三)即第10頁第3行關於「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500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三)即第11頁第2行;(五)即第12頁第1行關於「35,600」之記載,應更正為「42,100」。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二、(五)即第12頁第2行;三即第
12頁第14行關於「278,830」之記載,應更正為「350,909」。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陸、三即第12頁第14行關於「195,181」之記載,應更正為「245,63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