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